江苏肉鹅养殖保险赔偿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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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1525 更新时间:2011/9/1 热 ★★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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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肉鹅养殖保险赔偿办法
江苏省今年开办肉用仔鹅养殖保险,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,被保险人对保险肉用仔鹅不具有保险利益的,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。保险肉用仔鹅发生死亡后,如果有残余价值,应由双方协商处理。如折归被保险人的,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,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。 保险肉用仔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,且一次事故死亡只数超过实际存栏数3%时,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规定计算赔偿:发生山体滑坡、泥石流等规定保险事故,赔偿金额为:赔款金额=每只保险金额(元)/4(公斤)×死亡肉用仔鹅总尸重(公斤)-免赔额;保险肉用仔鹅被洪水冲走流失的,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40%计算死亡数量;按同批次肉用仔鹅平均重量计量尸重。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,赔偿金额为每只保险金额(元)/4(公斤)×死亡肉用仔鹅总尸重(公斤)-免赔额-每只肉用仔鹅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(元/只)×死亡肉用仔鹅总数(只);若保险肉用仔鹅发生规定中的疾病责任时,保险人只负责自报案发病日起七日内的死亡损失;若保险肉用仔鹅平均每只尸重超过4公斤,按4公斤计赔。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,则按出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;若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,则按保险金额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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